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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003-11-28 0:00:00  
 
 
 
                                              【颁布单位】:福建省水利厅 
                                  
 【颁布日期】:2001429

                                  
【实施日期】:2001429

                                   
【文        号】:闽水[2001]科外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科技管理,提高我省水利科技管理水平,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促进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我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列入水利科技年度计划、由我厅负责或安排实施的所有科技项目。厅将积极鼓励和引导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与应用。

 第三条  水利科技项目按项目性质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两类,按项目重要程度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技术研究类项目是指为解决水利发展科学技术问题、水利工程技术问题、工程技术标准等而开展研究的项目;推广应用类项目是指吸收、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并推广应用于我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水利工程规划、勘测与设计、建设与管理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关系到我省水利建设与发展全局性、宏观性的战略研究,涉及到水利水电工程与管理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涉及到水土保持与水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推广;一般项目是指为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局部的、较小的问题的技术项目。

第四条  厅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估制、合同管理制。以保证减少环节,便于协调,公平竞争,管理规范。

第五条  厅科技领导小组是科技项目最高决策组织。厅科技与外经处是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厅业务主管处室协助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申报水利科技项目时,属于一般的科技项目必须填报《科技项目申请书》,阐明立项依据、技术内容、技术特点、技术方案、技术条件、预期目标、经济评价和组织措施以及同行专家评估意见(或推荐意见)等情况。厅科技与外经处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行立项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处室进行评议。
       
属于重点的科技项目除了填报科技项目申请书外,还需提交检索查新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厅科技与外经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或论证之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对审查通过并列入计划的科技项目将以计划任务书(附件2)形式予以下达并公布。

第七条  厅科技与外经处根据我省水利发展要求,每年提出若干重点科技项目,通过厅科技领导小组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或采取公开招投标(附件3)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对列入计划的科技项目,厅将通过不同渠道或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扶持。凡获得经费扶持的科技项目,在经费下达前,必须签定科技项目合同书(见附件4)。

第九条  厅科技与外经处根据项目的性质,会同业务主管处室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和经费来源渠道,征得各分管厅长意见,报分管科技厅长核准后由厅计划财务处下达安排。同时积极向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申请经费,多方开辟资金渠道,支持实施水利重大科技项目。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合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期(分年度)拔款,可以跨年度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和项目实际执行计划进度,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按时拨放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也应按进度到位。对发生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的,将停止拨款直至终止合同,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厅科技与外经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要各负其责,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必要时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加强重大项目实施的领导和协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科研力量,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对合同期内未能完成或跨年度的项目,必须在年底前报送项目计划实施报告,反映计划完成情况(包括经费投入和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时,需对计划项目研究目标、内容、进度和合同条款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申请,厅科技与外经处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对于项目执行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变更、终止以及不按计划执行的,将予以撤销,停止下拨该项目经费,收回被取消项目已下拨的科技经费。同时视情对单位或个人暂停两年内申报资格。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并经过一段时间考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厅科技与外经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尽快组织验收或鉴定(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项目,须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总结和经费使用报告等材料。厅科技与外经处收到申请报告后,认为条件成熟,即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要求进行审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除无法抗拒和特殊原因外,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在未完成合同之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或承担新的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鉴定(评审)项目,须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并附项目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检索查新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应用效益证明等材料。厅科技与外经处收到申请报告后,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评审)。

第十八条  对积极承担项目并完成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技术突破的项目,可优先安排申报厅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厅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可予以推荐申报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归完成单位所有,其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项目委托单位进行成果封锁,应积极促进推广和应用,也可按规定进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单位应鼓励和创造条件支持成果完成人对项目成果的转化工作,并在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单位或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将所有成果资料归档保存,并向厅科技与外经处提交一份完整的成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做好科技成果保密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科技与外经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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