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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2003-6-17 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充分发挥我省水利科技教育基金的作用,奖励为我省水利科技进步与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与教育工作者,鼓励在我省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品德兼优学生,更好地调动我省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者和在校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实施“科教兴水”战略,全面推进我省水利现代化建设,特修订福建省水利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用于奖励全省水利系统优秀科技与教育工作者和在福 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优秀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 1、在防汛减灾、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与保护等技术工作与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显著科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2、在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技术改造与更新等技术工作与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显著科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3、在水土保持科技工作,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显著科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4、在组织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提高水利科技转化率与贡献率,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5、在我省水利系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第四条 优秀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原则上不超过1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不超过2名,由福建省水利科技教育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特殊情况(包括对扶助贫困学生)须经基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即可施行。 第五条 优秀学生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10名,奖励总额10000元,由基金评审委员会委托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具体负责评选,并报厅人事教育处和科技与外经处备案。 第六条 基金来源 1、水利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赞助; 2、社会与个人的馈赠; 3、基金利息收入。 第七条 基金由基金评审委员会管理。其职责: 1、负责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2、确定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3、负责评选与奖励。 第八条 基金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基金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挂靠厅科技与外经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制定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厅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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